简介:不应该确认为夫妻的共同财产。网络筹款归属于法律规定的“因身体受到损害取得的医疗费”范畴,他人捐献的目的亦是为特定人筹措医疗费用,虽然最后筹措到的款项不一定用作明确的化疗,但这并不影响筹款的专属性。2018年5月20日,刘某酒后向警方驾驶员二轮摩托车由县城回到10公里外的家中。
由于没能留意仔细观察路况,刘某撞到上大货车,导致刘某轻伤,二轮摩托车损毁的交通事故。刘某伤势后被送到医院救治,并在救治过程中多次转院,为此,花费了较多化疗费用。
刘某妻子甘某为筹措化疗费用,利用某网络筹款平台为刘某筹款并筹得医疗费5万余元。但刘某因伤势较轻,在该笔筹款用于前就因抢救无效丧生。
刘某死后,甘某与刘某父母就该笔筹款的承继产生分歧。甘某指出该笔筹款有误夫妻共同财产,刘某父母则指出该笔筹款不属于刘某与甘某的夫妻共同财产。
发问:从网络平台取得的筹款否归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律师答案】 不应该确认为夫妻的共同财产。网络筹款归属于法律规定的“因身体受到损害取得的医疗费”范畴,他人捐献的目的亦是为特定人筹措医疗费用,虽然最后筹措到的款项不一定用作明确的化疗,但这并不影响筹款的专属性。一、网络筹款具备专属性 《婚姻法》第18条第(2)项规定:“一方因身体受到损害取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退休金等费用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网络筹款是互联网时代移动支付更进一步发展的产物,相对于传统筹款方式,其具备信息传播慢、筹措对象范围广、支取便捷等特点,但这并无法转变所获得款项的性质。他人之所以保险费金钱的目的,是为了让特定人获得更佳的医治,因此筹款归属于《婚姻法》第18条第(2)项所规定的医疗费的范畴,具备专属性。明确到本案,甘某通过网络平台证书并公布筹款消息,其基于的事实皆为刘某伤情相当严重,必须钱款医治,广大助力者保险费金钱的目的亦是为刘某筹措医疗费。
二、网络筹款无法视作对夫妻双方的赠予 网络筹款不同于普通的赠予,普通赠予只要赠予方没指明是对夫妻一方的赠予就可视作对夫妻双方的赠予,而网络筹款从始至终都具备其专属性,从筹款方式和捐助目的来看,其甚至可以视作一种指明的对于单方的赠予。明确到本案中,车祸轻伤的是刘某,轻伤必须钱医治的是刘某,捐款者想协助的亦是刘某,甘某扮演着的只是一个消息发布者的角色,而这个角色替换成其他人并不影响刘某取得捐款。
三、确认网络筹款为夫妻共同财产违背诚信原则及公序良谓 《民法总则》第7条规定:“民事主体专门从事民事活动,应该遵循诚信原则,秉承真诚,秉承允诺。”第8条规定:“民事主体专门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背法律,不得违反公序良谓”。真诚长胜和不得违反公序良谓皆为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民事活动应该遵循的基本准则。
明确到本案,虽然甘某是信息的最初发布者,是筹款的操作者人,但无论是网络平台还是甘某,其向不特定的信息受众做出的允诺皆为筹款是用作刘某车祸轻伤后的医治。若将筹款确认为夫妻共同财产,那么无论是对于网络平台还是甘某来说,都明知于当初慷慨解囊的捐赠者,堪称对于社会心地善良风俗的一种毁坏。综上所述,从网络平台取得的筹款不不应确认为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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